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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的平台

,避免有效社会资源的损失。 

  对农民而言

,最重要是农地产权制度的清晰性,在农地所有权归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前提

,要逐步赋予农民一定程度上的农地非农化的转让权,即政府要在农地非农化的用途上加以

限制

,在有效保护耕地资源的同时实现城市自身的发展需要;另外,基于解决农民内部博弈的

“囚徒困境”,政府必须对农地价值进行充分合理的评估,综合考虑农地的农业收益、生态保护、
景观效益以及粮食安全等社会价值

,给予参与规划的农民各类优惠政策,建立农民集体合作维

权平台

,使处于劣势群体的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政府的作用

,一方面,应该是一个类似中介和引导机构,负责整体规划的提出、非农开发商

的引资项目的引进以及合作平台的建立、提供农民群体的合法合作平台以及双方农地非农化
的交易平台、合理对农地非农化中的利益在三者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作用

;另一方面,作为法律

制度的制定者

,提供成熟的法律体制,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对农地非农化的步骤和范围进行合理

限定、保护农民在农地非农化中的合法利益、对农地产权制度进行一定程度改革等。

 

  三者的关系应该是非农开放商和农民群体作为农地非农化交易的两头

,政府是中介系统

和主导以及法律支持系统

,使得政府主导的一定程度上的农地非农化市场机制能对农地在非

农部门和农业部门

,甚至在跨区域上的空间效率的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1、张宏斌,贾生华.土地非农化调控机制分析[J].经济研究,2001(12). 

  

2、诸培新,曲福田.耕地资源非农化配置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2(5). 

  

3、曲福田,陈江龙,冯淑怡.经济发展与土地可持续利用[M].人民出版社,2001. 

  

4、史大平,王定祥.城镇化中的农地适度非农化:制度障碍与政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

,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