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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失地农民享有农地转非增值收益

 

  我国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为全体农民,每户农民对其承包经
营的土地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发展权等权益。政府征地使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失去了土地
上的权益,农民有权获得

“保障性补偿”的权利。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商业和工业用地的边际

效益远远高于农业用地的边际效益,土地用途改变所带来的土地价值增值是土地发展权价
值。现行的征地补偿规定中,土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土地产值补偿;安置补偿实质是对土地保
障功能补偿,对土地的发展权没有任何补偿,这是对失地农民权益的剥夺。要提高现行的土
地补偿标准,从农地转非过程中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为失地农民建立
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系统,使失地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无后顾之忧。

 

  (二)国家享有农地转非增值收益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升都对土地需求上升,土地需求的增加使土地价格
上涨,土地发生增值。这部分增值与农业生产和农民投入无关,这部分的增值主要得益于社
会发展,土地增值收益应由社会分享。国家作为土地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土地发展权,有权
代表全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要用于农业建设和环境建设等民生项目,
让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惠及整个社会。

 

  (三)在耕农民享有农地转非增值收益

 

  农村集体内每一块土地都应享有相同的发展权益,土地发展权本应属于农民,但由于
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使大部分农地所有者失去了土地开发机会。这部分土地的发
展权实际上掌握在国家手中,在耕农民失去了土地发展权益,国家要对在耕农民失去的土
地发展权给予补偿。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土地发展权交易形式,即国家从在耕农民手中购买
农地发展权。可以从农地转非增值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补偿在耕农民失去的土地开发机
会损失,将部分农地转非增值收益作为农业种植补贴,既能提高农民种植的积极性,又能
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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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Land value produces several times even dozens of times value in the Process of 

Land  Conversion,  the  distribution  of  land  value-added  relations  the  interests  of  the  relevant 
parties. The current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can not reflect the real value of farmland,lost 
territory farmer

’s rights loss. The land value of land conversion should be distribute rationally in 

the lost territory farmer, country and the farms, and achieve balanced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