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义务
,主要是看他们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如果不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即使
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与实际不符
,也不能认定违背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履行的期间
,我国《保险法》未作规定 ,但从学理上来分析 ,无疑应当在订
立合同之前或合同订立时。与如实告知相反
,投保人违背最大善意原则通常有三种情况 ,
一是告知不实
,称为误告 ;二是应告知而未告知 ,称为隐瞒 ;三是过失遗漏 ,如在订立
合同前
,已收到该批货物遇难的电告 ,但因办事马虎 ,未拆阅电报 ,使该消息未能告知。
按照最大善意原则
,各国
“保险法”都规定 ,如果投保人的误告、隐瞒或过失遗漏的情况 ,
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
,保险人可以因此解除合同或拒赔。我国《保险法》把投保人
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规定 (第 1 6 条 ) :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
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如属
故意
,保险人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属过失 ,保险人则“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二
,履行保证 ,即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有关的规定 ,它有三方面的具体
要求。
一是在事故发生前
,投保人要保证遵照有关防灾防险的规定 ,接受有关部门的合理化
建议
,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这些保证规定通常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明示的保证是指保
险人为了慎重起见
,以条款的形式载于保险单内 ,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如《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1 2 条明确规定 ,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
交通规则
,安全行驶 ,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 ,按期进行检查和修理 ,使保险车辆经
常保持适宜驾驶状况
” ;又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 9 条规定 ,“凡
是应当包装的货物
,被保险人须保证其包装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等。默示的保证
是指保险单中虽然没有明文加以规定
,但从习惯上讲 ,一般是被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该
保证的作为或不作为。如盗窃保险必须保证屋内无人居住时加锁
;货物运输保险必须保证
是经营合法的运输业务
;财产保险必须保证被保险财产的合理使用等。默示保证与明示保
证具同等的约束力。投保人应严格遵守
,如有违背 ,合同即失去效力。因被保险人破坏保证
而使合同无效时
,保险人无须退还保险费 ,除非此破坏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
但是
,如果被保险人破坏保证是由于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 ,或是由于环境改变致使被
保险人不能履行其所保证的事项
,或是由于法令变更致使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事项为非法行
为等
,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而主张合同已解除。
二是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这是指订约时所未曾预料或未予以估计的危险可能性的增
加。
〔
5〕订约时已预料到的危险和危险事故发生过程中危险程度及因素的不断升级不在此列。
例如
,火灾保险中不能以其在冬季燃火取暖而认为危险增加 ,但若订立财产保险 ,以住
宅改为储存危险品者
,就属危险增加。我国《保险法》第 3 6 条规定 ,
“在合同有效期内 ,保
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此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保险标
的的危险增加后
,投保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不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已经通知保险
人
,保险人都有权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 ;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