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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有限制外,保险利益一般没有严格的量的规定。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和归属主体

  此问题既涉及到保险利益是在签约时存在,还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和保险事故发生
时皆应存在?也涉及到保险利益是对谁的要求,是对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
的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但保险事故发生

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衡量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作为赔偿
计算的依据,防止道德风险。因此财产保险强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如果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意味着被保险人无损失,依据补偿原则的规定保险人将不负赔
偿责任;反之,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但只要保险事
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海上保
险中比较典型,在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中也可能出现。比如,在国际贸易中以

CFR 条件进行

货物买卖时,买方在接到卖方的装货通知后即可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但此时买方并未取得
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严格说来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在世界各国基本上是一条公认的准则。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财产保险合同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但在特殊
的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比如在保险实务中出现的商场为购物顾客附赠财
产保险、单位为职工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等。类似这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
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实际上并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关键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只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一旦保险标的发生保
险事故,投保人无从获取非分之利。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可以有效的
防范道德风险。

  

2.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

否存在,并不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当投保人为自己买保险时,当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具
有保险利益。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丈夫为妻子
投保、企业为职工投保等。如果投保人签约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生效
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如夫妻离婚、职工离开原单位等,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没有了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
给付责任。因为:首先,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因而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和赌博
行为,如果签约时作了严格的控制,道德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第二,人
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且寿险合同多数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
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