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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008 年新《水污染防治法》第 8 条第 1、3 款

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
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可见,我国的水污染防

治管理体制是采取统一管理、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水污染防治调控机制方面。1996 年 5 月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条第 2、3、4 款规定,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
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
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
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
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可见我国水污染防治采取

“命令控制型”核心的调控机制,带有鲜明的行政驱动和行政强制为特征。同时,为保证清

洁生产的实施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均为一些禁止性的规定,而对如何利用一些激励性的条款
来促进清洁生产的推行没有规定。

 [9]此外,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

调动。
    
    二、武汉水污染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面临的障碍
    
    为了了解当前武汉水污染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面临的问题,我们对湖北省环保局、武汉市
环保局、水务局、长江水利委员会等涉水部门,以及龙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和武汉市
民众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本项调查向政府机关发放问卷

40 份,回收问卷 36 份,回

收率

90.0%,其中有效问卷 33 份,有效率 82.5%;向企事业单位发放问卷 80 份,回收问卷

73 份,回收率 91.2%,其中有效问卷为 69 份,有效率为 86.3%;针对民众共发放问卷 320
份,回收

312 份,回收率 97.5%,其中有效问卷 304 份,有效率 95%,其中针对东湖周边

民众发放

160 份,针对南湖及沙湖周边发放 160 份。对涉及武汉水污染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

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了数据的处理和初步分析。
    
    (一)水污染管理体制不顺
    
    2001 年之前,武汉在水资源管理上供水、取水、污水处理等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大多把水
源、供水、排水、用水、治污与中水回用等涉水事务,分属于水利、城建、环保等不同行政主管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而使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管治
污的不管回用。从而产生职责交叉、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的体制弊端,不仅导致水资源管理效
率低下,也有悖于水循环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以水污染为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水利、环保
分别侧重于水量、水质管理,造成水量水质管理脱节,导致水资源配置不合理并出现合

“法”

排污、无

“法”治污的局面。鉴于此,2001 年,武汉市成立水务局,实现了涉水事务统管,供

水企业也打破了原供水范围界限,实现了优水优用,城区供水得到保障。武汉市水务局成立
后,先后编制完成了《武汉市水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武汉市水务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武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武汉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武汉市湖泊保护规划》等规划。武

汉市还以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试点为契机,大力推进生态水网构建,恢复江与湖、湖
与湖之间连通,以江水补充湖水、湖水补充湖水,改善湖泊水质,恢复昔日的江南水乡景象,
实现了防洪工程与景观建设、水生态修复与水环境治理、湖泊保护与环境改善的结合。

 [10]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