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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值保险合同有这些好处,是否所有财产保险合同都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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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
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
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
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
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高的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为避免损失,
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国,有些州的法
律禁止订立定值保险合同。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

40 条第 1 款间接规定了定值保险合同,

但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鉴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类似纠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00 年 2 月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

  二、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一)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概念

  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
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
成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简单的说,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
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
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保
险人在理赔时就要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确定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化性:
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要约定保险价值并载
明于合同当中,以避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确定保险价值的,则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按当时当地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
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时空跨度大,保险标的
的价值在起运港、中间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
保险标的价值的争议,于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
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时间定位: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定值保险合
同),或者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海上保险
合同中,若当事人事先未约定,则保险价值为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
费之和。

  综上所述,尽管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但保险价值仅仅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
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与保险标的价值的关系在于保险价值的确定是以一定时点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