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学说。制度博弈均衡说主张,制度是一种社会的博弈规则(
rules of game),并且这种
博弈规则应该是可实施的和可执行的,是一个纳什均衡(
Nash equilibrium)。纳什均衡是一
种非合作博弈均衡,指的是所有参与人最优选择的一种组合,在这种组合下,给定其他人
的选择,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再作出新的选择。
[9] 以契约为例,契约当事人事先达成若干
协议,约定每个人的行为规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预期对方将遵守契约的前提下,都
没有偏离契约约定规则的动机,那么这个契约,或者说是有关多个人行为规则的约定,就
构成了一个
“纳什均衡”,可以自动实施。如果一种制度不能满足这种均衡,就不能自动实施。
进言之,一个有效的制度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博弈规则,在一定时期内经由所有决策主体的
策略互动而内生并能够自我实施。
1981 年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美国经济学家安德鲁·肖特的《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是
最早从博弈论的研究视角探讨人类社会制度现象的一部著作。肖特在书中以哲学家刘易斯对
惯例(
convention)的定义为基础,对制度(institution)进行了博弈论的界定,即在一人口
群体
P 中,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的境势 Γ 下,作为当事人常规性的 R 只有在下列条
件下而成为人口
P 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
“制度”:(1)每个人都遵同 R;(2)
每个人都预计他人会遵同
R;并且(3)因为 Γ 是一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又是 Γ 中的一
种协调均衡,或者在他人遵同
R 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或者(4)如果任何一个
人偏离了
R,人们知道其他人当中的一些或全部将也会偏离,在反复出现的博弈 Γ 中采用
偏离的策略的得益对于所有当事人来说都要比与
R 相对应的得益低。在肖特看来,制度应
被定义为
“一种社会行为的规则,它被所有的社会成员所赞同,它规定了在特定的反复出现
的情况下的行为,它是自我维持的,或者是被某个权威所维持的。
”[10]
韦森教授认为,肖特的这一制度定义基本上只适用那种经由哈耶克所见的自发社会秩
序演进路径而生成的制度,并不能完全涵盖那种由主权者强制设计和制定出来的制度,也
难涵盖像布坎南和塔洛克在他们的经典著作《同意的计算》中所展示的通过参与人多边谈判
而合作地创生出来的制度,更不适用于在任何社会里均大量存在的非合理(非帕雷托效率
甚至非纳什效率)的制度。当然,肖特的理想型的制度也是现实中的制度,或精确地说,在
社会现实中存有的大量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但这并不是全部。
[11]
与肖特
“内生博弈均衡制度说”相比,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的制度博弈说更侧重
外生性的制度,包括主权者强制设计或制定出来的,以及社会参与人通过明确的谈判协商
产生的制度。他认为,
“制度是一个社会游戏(博弈)的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
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规则。
”[12]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
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13] 进而,新制
度经济学将制度分为三个层次:
1)宪法秩序,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套政治、经济、社会、
法律的基本规则,是制定规则的规则;
2)制度安排,即在宪法秩序下约束特定行为模式和
关系的规则,具体指各种法律和制度;
3)规范性行为准则,即源于意识形态的习俗和伦理
道德原则,是赋予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的基础。
[14]
新制度经济学交替使用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两个概念。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不是指制度
的任何一种变化,而是指用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取代原有制度或对一种更有效的制度的生
产过程,是制度主体解决制度短缺,从而扩大制度供给以获得潜在收益的行为。
[15] 其实质
与当下中国各界所称的制度建设是一致的。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先生将制度变迁分为诱
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