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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保险业法实施之后,至少以下所列举的三大难题尚未得到政府的重视。

  第一,现存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
协商成立的。如果当事人一方想要变更合同的内容,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必须取得另一方
当事人的同意。而日本最小的寿险公司也有保户数百万人,多的则有数千万人。通过立法的
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恐怕并非万全之策。如果不同意实施该项措施的保户通过诉讼手段寻求
说法,那么,如何在《保险业法》和《民法》之间求得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做法,将是一个难
题。

  第二,下调预定利率后,谁都无法保证保险市场不会因此而发生动荡。根据业内人士估
计,要等泡沫经济时期高预定利率的保户自然消失的话,至少要有

10 年到 20 年左右的时

间,但是,利差损的实际情况又不容忽视,下调还是不下调,在各个寿险公司的答案是不
相同的。如果只是个别公司下调,而一部分公司不愿意下调的话,那么,整个保险市场将会
发生预料之中的大波动,惟有全体行动才能将市场的变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但是,并不是
说这样做就不会有变数。问题是,经历了十年以上的经济不景气,如果轻易全面下调预定利
率,谁都无法预料市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第三,从保护消费者(投保方)的角度看,如果寿险公司在没有遭到

10%以上的投保

人反对的情况下下调了预定利率。但是,假定该措施实施之后,该寿险公司依然没有摆脱经
营失败的可能,能否再一次下调预定利率?这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也就是法律没有明文禁
止。当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一般很难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问题是,如果该寿险公司
无法重新恢复正常的保险已经而陷入破产行列的情况下,结果,消费者还得接受第二次也
就是破产后处理保险合同时,再次下调预定利率而带来的损失。

  综上所述,虽然日本政府已通过修改法律,开始实施防止寿险进入经营失败的措施,
但寿险业所面临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在众多的问题中比较关键的是,既要保护好
投保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寿险业目前的困境。彻底解决的办法恐怕只有等到经济大环境得
到改善的时候。

  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寿险行业并非没有利差损现象,前些年一些寿险公司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高达
8%以上。当年销售出去的高预定利率的保单带来的利差损现象,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完全化
解。好在新的寿险公司在诞生的时候,预定利率的水准已经比较接近目前资金运用回报的水
平。尤其是近几年,寿险行业纷纷引进新的寿险产品,以此来化解利差损所带来的沉重的经
营压力。但是,利差损现象毕竟还是存在,而且不容乐观。至于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解
决利差损问题,不但要加强对市场的观察和研究后,还要在研究别国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
上制定化解的方案,才可能得到比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