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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

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

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

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

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

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

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

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

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

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

询问;

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

的资料。

的资料。

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人员的职权

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人员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