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
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
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
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
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
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
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
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
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
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
询问;
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
的资料。
的资料。
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人员的职权
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人员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