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

 

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
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

 

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

 

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