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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
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

“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

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

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

1990 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 1103 亿元,其中城市

社会保障支出

977 亿元,占支出总数的 88.6%,农村支出 126 亿元,城市人均 413 元,农

村人均

14 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 30 倍。造成农民没有社

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
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
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

1995 年至 1998 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

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

2000 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

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

1999 年国务院有关部门

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
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
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
“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
我国已正式成为

WTO 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

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

-经济全球化则

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
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

WTO 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

“稳定器”、

“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
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
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
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第一、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人的需求分为生活的需要,

  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
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
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

际公约》等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公约、建议书中,均规定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公民
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中国

50 年代初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