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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合同转让的协议,变更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还会发生大量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情况,如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保险法》第

87 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
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在这种法定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情况下,保险人的变更,毋须征得投

保人的同意。当然,在这种法定合同转让的情况下,是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进行的,从实质
上来说,投保人默示同意合同的转让,也符合合同转让的要件。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而投保
人一般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可以转让
人身保险合同,但投保人不得转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转让的是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
权是合同债权。因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转让人身保险合同,只需遵循合同权利转让的要求,
通知保险人即可。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转让人身保险合同,则是合同债务的转让,需
要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同意。

  四、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导致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变化。因此,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生效后,转
让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而受让人成为合同当事人,代替
转让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当然,这是以有效转让为前提的。如果欠缺合同转让
生效的要件,则不发生转让的法律后果,继续由原合同当事人享受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
务。

  五、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的区别

 我国《保险法》第 60 条明确规定:

“人身保

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

指定使受益人获得了保险金请求权。因此,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有一些相似,容
易引起混淆。但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是根本不同的,主要有如下区别:

  

1.性质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尤其是权利的转让,是现实权利的转让。而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
一种期待权,这种期待的权利是否能实现存在忽然性,只有发生保险事故,才能转变为现
实的财产权。

  

2.程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而受益人的指定不以受益人
同意为前提。

  

3.撤销方面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