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建筑业自身特点影响,现行的工程计价体系
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下令定价色彩,尽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了一些有针
对性的调价政策,但是都未取得根本性的突破,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多为直接式
服务,采用政府定价,因而造价缺乏竞争性。以施工企业自主定价为特征的工程
计价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
2.4
工程咨询业不成熟
有的地方虽已建立咨询机构,但没有充分发挥出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普遍实力薄弱,规模偏小,技术力量不强,无法
很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工程造价咨询业受主管部门的制约,不能公正地
进入社会,行业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存在行业、地区、部门垄断封锁的现象,严
重地阻碍了公平竞争的发展。
2.5
高素质造价人才不足
目前取得工程造价师资格的专业人才不多,高级专业人才就更少。有的虽
已经取得执业资格,但无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不高。在造价
师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在岗无证、有证无岗的现象。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投
资日趋多元化的今天,迫切需要一大批为项目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高素质
综合型工程造价专业人才。
3
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对策思考
3.1 加强宏观调控,
完善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必须依法管理,要健全
法制、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走向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轨道;要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管理办法、招投标法、施工合同法、质量管理法等法规制度。
3.2 加大监管力度,
严肃造价咨询
政府要加大对建筑工程造价市场的监管力度和范围,形成一种全新的监管
机制,更充分地发挥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职能,真正起到维护造价咨询
工作严肃、公平、公正性的作用,确保实现高质量的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同时,
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对建筑业主在建设阶段的行为依法加以规范和约束,强化施
工总承包职能。总承包单位有能力和资质的,严禁建设单位强行分包工程任务。
3.3
形成自律机制,规范造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