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施工单位出现串标现象,在选择单位时应尽量杜绝同一系程中的变
更对进度款支付的制原则一般为:一般小的变更项目如果建设方没有技术人员
或监理的签名可考虑不予支付,待结算时一并支付;如果是变更大项目,需由
监理方对变更事项确认建设方再审核后才给予支付到
90
%以内。
(
2
)变更价款的处理。
变更价款本身价款,清单计价形式:应考虑原来的投标的下浮比例:定额
计价形式:应考虑原来投标的下浮比例。变更价款增加的措施费用,清单内(承
包范围内)不因变更而调整;清单外(承包范围外)应给予调整组织措施费用。
3.2
反索赔工作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
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
单位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
1
)工期延误反索赔。
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
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
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
(
2
)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 建设单
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
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
3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 建设单位可以
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
.(扣
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
4)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则建设单
位有权从施工单位手中收回并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
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施工单位由于措施不当,延误了承诺的工期;交叉作业中,
一方因现场清单不及时阻碍了另一方正常的工作程序,或因泼水等情况损坏了
工程成品;使用了非业主指定的新产品等待,这些都可使工程造价增加,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