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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

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

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

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 2 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

司机

}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到原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

1 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 1 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 30 日

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