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的技术,才能作为评估的对象。当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非同一主体时,委托方
应有资产占有方的授权,方可委托评估。委托评估的范围与对象应在产权持有者
实际拥有或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评估测算时,应注意交易或转让的范围和
时限。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在该方面的监管体制的原因,再加上评估师在技术
型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理论知识和实际评估经验不足,在技术型无形资产产权的
有效性方面把关不严,只要委托方提供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证明,评估人员都
将其作为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导致将一些已经失效的技术作为技术型无
形资产评估。
企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产生有自创和外购两个渠道。在实践中,一般采用收
益法评估自创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而采用成本法评估外购的技术型无形资产,
但是这种评估方法遗漏了外购技术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提成制付费方式。提成制
付费方式能够避免一次付费方式引进技术后,因技术提前老化而导致的超额付
费问题,故在实际中应用广泛。但这也不忽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提成制付费的
相关费用不能资本化,从而不符合资产定义所要求的各个要素,不作为无形资
产核算。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目前无形资产评估存在问题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够对我
国无形资产评估提供一些有益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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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研究.商业现代化, 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