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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的技术,才能作为评估的对象。当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非同一主体时,委托方

应有资产占有方的授权,方可委托评估。委托评估的范围与对象应在产权持有者

实际拥有或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评估测算时,应注意交易或转让的范围和

时限。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在该方面的监管体制的原因,再加上评估师在技术

型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理论知识和实际评估经验不足,在技术型无形资产产权的

有效性方面把关不严,只要委托方提供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证明,评估人员都

将其作为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导致将一些已经失效的技术作为技术型无

 

形资产评估。

  企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产生有自创和外购两个渠道。在实践中,一般采用收

益法评估自创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而采用成本法评估外购的技术型无形资产,

但是这种评估方法遗漏了外购技术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提成制付费方式。提成制

付费方式能够避免一次付费方式引进技术后,因技术提前老化而导致的超额付

费问题,故在实际中应用广泛。但这也不忽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提成制付费的

相关费用不能资本化,从而不符合资产定义所要求的各个要素,不作为无形资

 

产核算。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目前无形资产评估存在问题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够对我

 

国无形资产评估提供一些有益帮助。

 

  参考文献:

  

[1]刘兆波: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及影响因素.经济视角,2004(07) 

  

[2]付建平等:浅论无形资产的管理.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 (04) 

  

[3]  

刘 鑫

:无形资产评估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商界,2007(05) 

  

[4]刘秀荣:略论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与管理.企业经济, 2006(11) 

  

[5]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研究.商业现代化, 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