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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 1.0.1 条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预算工程量的计

算 ,

制定本规则。

第 1:0.2 条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

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 ,

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

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本规则与《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

套 ,

作为确定建筑工 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第 1: 0.3 条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

程基础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 ,

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 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 1.0.4 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 ,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 或

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 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 ,

工程量的计量单 位

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

1.以体积计算 的为立方米

(m 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

(m 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

(m );

9.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

(

(t或 kg);

5.以件(个或组 )计算的为件 (个或组)。
汇总工 程量 时 ,

其 准确度取值 :立方米、

平方米 、

米以下取 两

位;吨以下取三位;千克、件取整数 。

第 1.0.5 条

计算工程量时,

应依施工图纸顺序 ,

分部 、

分项 ,

依次计算,

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 ,

简化计算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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