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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损 部 分的 设计 费,

损 失严 重的 ,设 计人

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设计人延误交图时间,每延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其他条款中,特意指出设计人不得制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双方发生争议时如何解

决应在合同中明确。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已经

2002 年 9 月 9 日建设部第 63 次常务会议

2002 年 9 月 17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 i0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

设计恬动

.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

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

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

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

1/4;

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极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

人数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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