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能称为装饰形式。
4 装饰的文化性
装饰形式与文化有着密切关系。形式作用于人的视觉,进而引发心理感受,产生心理和
生理的一系列反映,这是客观的,然而其反馈程度却大不相同,这则是由受众的年龄、性别、
民族(种族)、地域(国家)、教育程度以及性格特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例如,从年
龄角度讲,年龄越小的受众,越容易接受抽象、夸张、鲜艳等形式作为装饰形式,而年龄偏
大的受众,则更愿意接受那些现实的、具体的形象;性别上,女性容易接受曲线、柔和、慢节
奏形式,而男性则偏爱明快、刚直的形式;民族、地域上,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东方人偏好原
色或接近原色的间色或复色,而以欧洲人为主的西方人,则喜好黑白灰等无色彩。
四
装饰艺术设计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装饰设计也属于造型艺术范畴,其种类及涵盖范围很大,例如:建筑装饰设计、平面装
饰设计等,无论哪种类型或哪个领域,其装饰设计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
1 装饰设计要符合美的形式法则
装饰设计归根结底是创造一种美的形式,一种形式之所以使人产生美感,其必定有某
个指标与人的生理感受器官产生共鸣,即可感范围。人们把这些在创造美的形式过程中发现
的规律、积累的经验进行概括和总结,就形成了美的形式法则。例如,人眼能感受的光波波
长为
380-780 纳米,这部分光为可见光。又如,人耳只能听见频率为 300Hz-3400Hz 的声音,
超过或低于这个频率则无法感受。所谓美的形式法则是指那些美的客观标准正好与人的生理
感受器的可感范围相吻合。例如,同一形式中两个部分相差悬殊,超出可感比例范围(如一
支铅笔和一支旗杆同时比较),人们无论如何不会把它们看做一个形式。如果两对象大小相
同或极其相近,则不会产生可感比例。装饰形象的创造受到再现被描绘事物的制约,同时,
现代各种新颖的材料也会给装饰带来方便与困难。在此情况下,装饰形象不是被描绘事物的
简单再现,而是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对被描绘事物的再造。装饰形象冲破种种制约,强化了主
观意识,按照美的法则把描绘的事物加以提炼、概括,使之单纯化,成为或仍带有自然形态
的痕迹,或完全是脱胎换骨,面目全非的再造形象。装饰形象是装饰艺术家(或称设计师)
主观地对现实生活中真和美的再创造。装饰设计的过程实际上是创造美的形式的过程,同时
还是实践和验证美的形式法则,并不断完善和丰富形式美法则的过程。
2 装饰纹样要适应主体形式特征
装饰的附属性,决定了装饰设计不同于艺术品创作,它必须与装饰主体达到和谐统一,
提高装饰主体的审美价值,因此,装饰设计可以称之为
“为他的艺术”。首先,装饰纹样与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