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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

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

作中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3.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

;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时,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可直接行使裁决权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

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 5 年的;

  

(4)律师执业满 3 年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

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

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

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

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