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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区外。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5

米。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

计划。

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

悬浮颗粒物

(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 0.08 毫克/立方米。

(四)对向大气排放污染单位的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无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

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

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

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

象。

(六)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

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井下环境影响评价。

(七)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或者剧毒废液。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

圾和其他废弃物。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

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5、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

下勘察、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水污染控制:

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

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

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

(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的检测,提供相

应的污水检测报告。

(4)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当基坑开挖抽水

量大于

50 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八)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