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
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1.4.7 承压水
承压水,是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水。
1.4.8 浅层水
浅层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1.5 基本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
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
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其
上游地区必须保证达到出境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其上游地区排污不得影响下游
(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
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
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
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承压含水层单指补给区)。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
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检测项目满足表 2 和表 3 限值要求。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Ⅲ类标准,
并且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准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水质各项指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
准》(GB/T14848)
Ⅲ类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1.6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1.6.1 一级保护区
1.6.1.1 水域范围
1、一般河流
(1)经验方法
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 1000 米,下游不小于 100 米的河道水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按 5 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作为保护区水域的宽度。通航河道一级保护
区宽度以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口一侧范围,非通航河道为整个河宽。
(2)模型计算方法
从取水口起算,一级保护区上游侧范围大于按二维水质模型(参见附录B)计算的岸边污染物最大
浓度的衰减过程,即衰减到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允许的浓度所需的距离,但其上、下游范围不小于
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
一级水源保护区水域宽度确定,同经验方法。
2、潮汐河段
潮汐河段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上、下游两侧范围相当。确定方法与一般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相同。
1.6.1.2 陆域范围
1、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
2、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50 米。
1.6.2 二级保护区
1.6.2.1 水域范围
1、一般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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