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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为发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和承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两种情况;发包人对原设计的变

更,应不迟于变更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变更没有

拒绝的权利;

11.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

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

变化,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后

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适当的变

更价格,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收到变

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3.在工程变更后 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

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

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FIDIC 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范

围: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工程任何部分标

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改变原

来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1.FIDIC 合同条件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

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指令的内容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

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工程师将计划变更通知承包商 ,

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答复;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

通和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3.索赔的广泛含义: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

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

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

监理工

程师

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4.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师指令 ;

其他第三方原因;

5.工程索赔的分类:按索赔合同的依据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