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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1.0.2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只适用于通用安装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

清单编制和工程量计算”

。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范围,明确了无论是国有投资的资金还是非国有

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 
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    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    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 50%以上,或虽不足 50%但国有投资者

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1.0.4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150 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

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

价协[2006]013 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1.0.5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计量活动中,除

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