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等。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

“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新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如《重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规定》

《安徽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7、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

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一定书、宪章、盟约、换

文和联合宣言等。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有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条约和国内法一样

具有约束力,所以条约也是我国的法的形式。

(二)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宪法是其他

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率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

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

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一致时,由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

定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

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