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等。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
“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新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如《重庆市
规定》、
《安徽
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7、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
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一定书、宪章、盟约、换
文和联合宣言等。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有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条约和国内法一样
具有约束力,所以条约也是我国的法的形式。
(二)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宪法是其他
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率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
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
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一致时,由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
定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
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