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及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内设的对高管人员年薪实施

 

考核及初步确定分配的管理机构,由其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并依据本管

 

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在年度结束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管人员的述职,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

 

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绩效评定结果及考核办法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以发放年

 

度绩效工资: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高管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

 

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