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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与单方授权而产生的。

4、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最高人民

法院还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

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5、委托代理权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

失行为能国而消灭。

3033 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

一、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当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

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

(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

到损害的,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执行,人民法院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

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

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

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起诉。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