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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应用

(一)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主体用证据加以证明案件事实。

(二)举证责任

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倒置。

(三)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1)当事人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主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3)当事人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四)证明过程

一般认为,证明过程由举证、质证与认证组成。

1、举证时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证据交换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

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3、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

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

4、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

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

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

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