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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由采购部门确定并调

整采购数量后,方可收货。

(三)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

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

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

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

的药品,应当拒收。

收货人员应当将核对无误的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待验区

域内,并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验收人员。

第七条

 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药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一)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二)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三)设置特殊管理的药品专用待验区域,并符合安

全控制要求;

(四)保持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五)按规定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扫码与数据上传

设备。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药品,明确待

验药品的验收时限,待验药品要在规定时限内验收,验收

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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