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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然我国对国际公约的这方面的

规定声明保留,但从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角度考虑,我国也应建立起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主

的立法体系。

(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和电子邮件

(Email)等电子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交流更为快捷,订货和履约更为迅速。并且电子技术

实现了订立合同无纸化,在这种形势下对合同形式的严格要求无疑将极大地阻碍新技术的

发展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