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
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
予指明
;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
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
误解,而不予指明
;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
不正当的利益
;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五)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
1、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当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定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2、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委托方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①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 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 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3) 税务师事务所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账簿、凭证管理(单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