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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掌握)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②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

③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

机关的

;

④ 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意:开业时,先工商后税务

;注销时,先税务后工商。

②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

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④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熟悉)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熟悉)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1 年)和换证制度(3 年)。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

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

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