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风险管理基础
第四节
商业银行风险与资本
一、资本的定义、作用和分类
对商业银行资本最传统的理解是指会计资本,也就是账面资本,是商业银行资产负债
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信
托赔偿准备和未分配利润等。
商业银行资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本为商业银行提供融资。
第二,吸收和消化损失。
第三,限制业务过度扩张和风险承担,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第四,维持市场信心。
第五,为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二、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
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持有的同其所承担的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
的资本,是监管当局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按照统一的风险资本
计量
方法计算得出的。
在巴塞尔协议
Ⅲ中,监管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又包括核心一
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
1.核心一级资本是指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无条件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具有永
久性、清偿顺序排在所有其他融资工具之后的特征。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是非累积性的、永久性的、不带有利率跳升及其他赎回条款,本金和收
益都应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参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
工具及其溢价
(如优先股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人部分。
3.二级资本是指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可以用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二级资本的受偿顺
序列在普通股之前、在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带赎回机制,不允许设定利率跳升条款,收益不
具有信用敏感性特征,必须含有减计或转股条款。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
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部分、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相比巴塞尔协议
Ⅱ,巴塞尔协议Ⅲ突出表现在:
1.重新界定监管资本的构成,恢复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核心地位,严格各类资本工
具的合格标准,从严确定资本扣除项目,强化监管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