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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需要出发,从建立单项法规开始,逐步完
善征信法制。

  其中一项重要法规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该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
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
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
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
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

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三是

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
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

;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

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
等。

  

2.个人隐私保护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既要实现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共享,方便群众借贷,防范
信贷风险,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在加快数据库建设的同时,也加强
了制度法规的建设。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
行制定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

构用户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法规,采取了授权查询、限定

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商业银行只能经当
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
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

  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来源

  我国的个人标准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汇人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
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第一个渠道:当客户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业务的时候,客户的个人
信用信息就会通过银行自动报送给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第二个渠道: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与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以及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进行系统对接,可以采集诸如居民身份信息、
个人手机费、社保金等非银行系统信用记录情况。

  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照数据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即将属
于同一个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该人的信用档案,并在金融机构查询时生成信
用报告。个人征信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只是进行客观展示,不作任何修改。因此,个人征信
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有赖于数据提供者数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