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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

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三)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四)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

产妇人口信息。

(五)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

早孕建册率。

(六)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

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

(七)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

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五、考核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

=辖区内怀孕 12 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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