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
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三)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四)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
产妇人口信息。
(五)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
早孕建册率。
(六)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
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
(七)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
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五、考核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
=辖区内怀孕 12 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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