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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5.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

会计核算和

税务

处理方法。

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中国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一)关于个人理财业务审批与报告的政策监管

1.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2)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收益性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

(3)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2.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

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

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

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

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3.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规定,在发售理财产

品后

5 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4.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的分支机

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

(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

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监管要求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

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

2.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

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

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3.商业银行不应销售经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4.商业银行应当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5.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