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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
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
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
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
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
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
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
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制:
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
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
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
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
险等。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
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
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3、按投资比例监管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
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具体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
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地,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
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
不健全,营运欠规范,资本市场不成熟,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
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监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的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
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

20%的投资;投资次级

债不超过总资产的

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

5%等。将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后,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
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
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

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

量的

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的资产的

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
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
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
合,使投资组合更趋优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对
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