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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和三角高程的相对闭合差应分别不大于

1/500 和 1/1000。

2、碎部测量

⑴ 井下碎部测量:一般在导线测量的同时进行。其测量方法可采用支距法、

极坐标法或交会法进行。

⑵ 为了满足填图的需要,须丈量测点至巷道左、右帮、三角门、四角门各帮

的距离,测点至躲避洞、矸子窝、小水仓、峒室等中心的距离及宽度和深度,测量

至弯道截取点的距离及各截取点至两帮的支距以及测点至巷道底板的高度。碎部

测量数据应根据需要在手簿上绘图示意。

⑶ 施工中报废的巷道和临时水仓及上、下山、水平盲巷等,必须正确地控制

迎头的位置和标高。

3、导线延测

⑴ 导线延测时,必须对接测点前一个水平角和边长进行检查。检测水平角

与原测量的水平角不符值不得超过《规程》的规定。

⑵ 对于碎部导线(90″级导线),检测水平角的不符值一般不应大于 3′;当

巷道顶板压力大或接测导线至最远点不超过

200m 时,角度检测不符值可放宽

5

′。

⑶ 检测不符值超限,应继续向后检测,直至检测角度在限差之内方可由此

向前延测导线。

⑷ 角度检测须一测回测量,观测数值须记录到手簿之中。

㈡井下高程控制测量

井下高程点和经纬仪导线点的高程,在主要水平运输巷道中应用水准测量。

在其它巷道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

高程点一般每隔

300~500m 测设一组。每组至少由三个高程点组成,点间

距一般为

30~80m。

1、井下水准测量

⑴ 应使用精度不低于 DS10 级的水准仪和普通水准尺进行测量。
⑵ 每一站应变动仪器高进行测量。两次测量互差不大于 5mm,取中数作为

该站的观测结果。

⑶ 井下水准路线应布设成闭合、

附合或复测支线。其闭合差不应大于

±50mm(L 为 以 km 为 单 位 的 水 准 路

线长度

)。

L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