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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回价格订为本公司购回当时时价为准,其标准为:本金加本金乘最低保证收益率

乘期间减已付收益金额。

3.经办员计算购回价格同时应向出让人扣收本金 1%的手续费。
4.过户手续办妥后,该“信托单”所有权成为本公司所有。(依照过户手续在信托单背面

注明由本公司承受字样

)并将购回价款依照规定付款手续将款项付给出让委托户。

(六)本公司承受该“信托单”后,如有顾客希望承受该信托单者,经办员应请顾客依照

开发信托单手续填制

“信托申请书”(印鉴卡)、“帐卡”等有关凭证,其程序为:

1.信托期间为该承受原“信托单”信托期间所剩余的部分。
2.经办员接到受委托户有关凭证后,依照“过户程序”办理手续并据原委托户帐卡资料

计算该

“信托单”过户时的相当收益额连同本金填制现金收入传票请承受委托户缴款。

3.承受委托户缴款后,经办员将原“信托单”背面过户记录栏说明“某年某月某日由本公

司再转让与某某人

”等字样。

4.经办员应整理有关帐卡以便结算。

□  信托单的质押

(一)委托户以“信托单”向本公司质押借款或保证债务时,经办员应验对“信托单”及“印

”,并将质押日期及金额等用红笔摘注于该委托户“信托单”与“帐卡”质权记录栏后,送

放款单位经办员办理质押手续。

(二)债务清偿后,经办员再于委托户“信托单”与“帐卡”质权记录消减栏以蓝笔注明清

偿日期核章,并凭委托户收执的本公司质押物收条将

“信托单”发还委托户收执。

(三)因违反放款契约而将“信托单”解约抵偿债务时,如有尾数应转入“暂收款项”,并

函请委托户前来领款,以清悬帐。

(四)提供质押的“信托单”领取收益时,得凭委托户提供出的“质押收条”办理付益,惟

应在其收条记载记录

(日期、付益期间及金额),俟债务清偿退还“信托单”时与“帐卡”核对。

但委托户如有未了债务,应同时请有关部门办理。

□  税捐

(一)营业税:应由本信托资金运用所获收益中扣缴之。
(二)印花税:应由本信托资金运用所获收益中扣缴之。
(三)所得税:二年期以上定期信托资金依法得免扣缴所得税外,在其期间未满二年前

中途解约领取收益者,仍应依法代扣所得税。

□  信托单的补发,印鉴的更换

委托户

“信托单”或“印鉴”如有遗失、毁灭或被盗窃等情况前来申请办理手续时,应请

委托户按照本公司挂失止付

(如附录 5.7.2、5.7.3、5.7.4、5.7.5)的规定手续办理。 如委托户

原留取款图章并未遗失,而申请更换印鉴时,须由委托户填

“更换印鉴申请书”(如附录

5.7.6)一份,签盖原留印鉴,并填具新印鉴卡一份,由经办员验对无误后,在新印鉴卡上
注明启用日期,同时于旧印鉴卡上加盖

“注销”戳记,并注明日期及更换理由,经主管核章

后整理保存之。

□  信托单的设定质权

委托户如将信托单作为公私营事业机构担保或保证债务用者,可申请设定质权,其处

理办法如下:

(一)由委托户与质权人联名填具“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附录 5.7.7)(各市县应填写二

份,副本留存,正本寄总公司信托科备查

)附具信托单(应盖妥原留印鉴)及“质权人印鉴卡”

一份二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