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重点考核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
发环境事件。
2、经济安全。重点考核因决策失误、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3、政治安全。重点考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情况;考核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案件、
员工群体性犯罪案件。
4、企业形象安全。重点考核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效益目标
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运用能力指标。
1、盈利能力: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保值增值率
等指标。
2、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
3、资产运用能力:包括应收款项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
(三)发展目标
主要考核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绩效考核目标的分值及权重
各类绩效考核目标的分值设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项,基本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加(减)分根据
指标特点设置。考核总分按照各类绩效目
标得分乘以所占权重计算。 即效益、安全、发展目标
均设基本分
100 分。其中,效益目标权重为 60 %,安全目标权重为 20%,发展目标权重为
20%。
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条
在董事会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之后,高管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
作计划和目标,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其中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签订目标责
任书,其他高管人员与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的目标责任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及各
高管人员所分管的工作提出
,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各高管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公司
经营目标审核确认。目标责任书应对高管人员的工作计划与目标中各项内容的权重、分值予
以确认。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据。在经营年度中,
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调整高管人员的工作计划和
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