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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 

(一)向施工单位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
放样。

 

(二)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
绝使用。

 

(三)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
的施工。

 

(四)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
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五)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
工合同规定的部份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
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
艺。

 

(七)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
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是: 

(一)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
值。

 

(二)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
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
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三)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
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任何其它事项的
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经计
算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
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