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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0                   

损 耗 , 其 他 材
料 费 以 该 项 目
材料费之和的

%表示。

3  

、本定额中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

m³)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照《2009 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

配合比》(新建造【

2009】2 号)进行计算的。

4  

、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同时,可按各

章规定调整。

十、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  

、挖掘机械、打桩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

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
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2  

、 随工人班组配备的中小型机械,其台班消耗量列入相应的定额项目内。

3  

、本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类型确定的,如实际机型、规格与本

定额不同时,允许调整。

4  

、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

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的费用。如发生再次搬运的,可另
行计算。

十一、本定额中第九章、第十章内容为一般装饰装修工程。本定额以外的装饰装修

工程均执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GYD-901-

2002)。

十二、本定额适用高度,按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

23.3m(多层为 7

 

层) 以下编制的,超过

23.3m(多层为 7 层)时,可按《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建

 

筑 工程消耗量定额》(措施项目)下册中 超高增加费定额 计算。

十三、本定额适用海拔高程

2000m 以下,地震烈度八度以下地区工程。

十四、本定额的工程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

虑在定额内。

十五、本定额中注有

×××

” “

以内 或

×××

以下 者;均包括本身在内,

×××

” “

以外 或

×××

以上 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十六、 本定额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定。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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