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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

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 号)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水运行业实际情况,在总结原交通部 1988

年颁布的《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编制《水

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以下简称《水运方法与参数》)。

1.2 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

《水运方法与参数》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

《水

运方法与参数》中所称的水运建设项目,主要指港口建设项目和航道

建设项目。水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

性研究)的经济评价必须按照《水运方法与参数》的要求开展工作。水

运建设项目其它阶段的经济评价工作可参照使用。除港口和航道建设

项目以外的其他涉及水运行业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相关资产转让

或经营方式调整等活动,需要进行经济评价工作时,可参考使用《水

运方法与参数》。

1.3 经济评价工作的主要结论作为政府投资和审批、核准水运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之一。

1.4 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综合交通

运输规划、水运相关规划,在运量预测、市场分析、工程技术研究等研

究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分析、财务分析,结合相应的不确定性分

析,对被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财务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必要

时可对特定项目增加风险分析、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和利益相关者经济

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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