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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的,均

由总承包商汇总加工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商责任的,则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解决;

⑶ 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一般称为 商务索赔

”,

无论施工索赔或商务索赔,都属于工程承包商施工的索赔范围。

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单项索赔

——

: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

施工索赔通常采用方式

     

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也就是总成本索赔

——

特定情况下被迫采用的

一种索赔方式。

采取综合索赔时,承包商须提前征得工程师的同意,并提出以下证明:

A 承包商的

投标报价是合理的;

B 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C 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D 不

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5)按索赔的对象分类:⑴索赔:承包商向业主提出;⑵反索赔:业主向承包商提出。

索赔的条件

1.客观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索赔的基本程序及其规定

(图

8-3 索赔程序框图)

1.

       

索赔的提出

1)索赔意向书。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内

   ,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承包商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则会丧失在索赔中的主动和有利地位。

2)索赔申请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 FIDIC 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后的

 

     

28

   

  

  

   内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

 

 ,向工程师交一份详细索赔报告。如索赔事件对

工程影响持续时间长,则承包商还应向工程师每隔一段时期提交中间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
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

 

 ,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2.

       

索赔报告的审核:

 承包商索赔要求成立所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2)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
3)这种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也不是由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
4)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给予答复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

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

3.

       

索赔的处理。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并与承包人、业主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向业主和承包人提

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还需提出《索赔评价报告》作为决定的附件。承包人如持有异议,
可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向工程师说明不合理的理由。如工程师坚持决定而承包人仍不满意,可
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须报请业主批准。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

签发有关证书。

索赔证据和索赔文件

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为;⑴真实性⑵全面性⑶关联性⑷及时性⑸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与处理原则

1.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应该做的工作:

工期索赔或损失费用索赔

  

2.监理(业主)指令错误:

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3.监理(业主)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工期确

认时间

14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