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现场的现状、了解最新的施工技术
,使自己所做的竣工结算贴近设计,避
免漏项、缺项。对涉及费用的签证应及时
,尤其是一些隐蔽工程的签证,最好在隐
蔽之前核定
,避免事后扯皮;尽量做到有据可依,变更和签证要注明工程量与事由,
并且尽量把签证图纸化
;严格履行签字程序,签证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
单位三方签章。做到及时、全面、完整地收集合同履行全过程的相关竣工结算资料
为竣工结算提供充分依据。
2、竣工结算编制的方法
根据相关规定认真编制工程价款
,以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竣工结算,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
价办法以及承发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进行编制。
2.1 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应区分施工承发包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
法:
第一、采用总价合同的
,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
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二、采用单价合同的
,应计算或核对竣
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
,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确定分部分项工
程项目价格
,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
,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
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
,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2.2 竣工结算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
,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第
二、合同中已有类似变更工程
,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变更工程
,新增工程单价的,结算编制人可商洽承
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
,经对方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采用工程量清
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的竣工结算还应包括
: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合
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3 竣工结算编制又分为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
08 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新提出来的
1. 0. 4 条文中首次提出在非国有资金
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清单计价
,当确定采用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
,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是实体部位的净尺寸计算,对于同一项
目不再按阶段或过程分为几项
,而是综合到一起,如混凝土,可以将同一项目的搅
拌
(制作) 、运输、安装、接头灌缝等综合为一项,门窗也可以将制作、运输、安装、刷
油、五金等综合到一起
,工程量清单中的量应该是综合的工程量,而不是按定额计
“
”
价的 预算工程量 。定额计价的工程量往往是含带了一定施工工艺的量
,是考虑
因施工方法、措施的不同而人为规定的预留量。
3、竣工结算编制时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