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结算编制和审查的内部审核制度
结算编制或审查受托人在编制或审查结算时,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该项目
工作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以保障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
质量而建立的内部审核制度。
2.0.11 结算审查对比表
在结算审查时,按照结算的内容,分列出工程子目的序号、项目编码或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总价和核增核减等内容,与结算内容进行
比对,全面、真实反映结算审查情况的表格。
2.0.12 结算审定签署表
工程造价结算审查完成后,由结算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
及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正式确定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结算文件。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原则
3.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工程咨询
服务合同。
3.1.2 在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
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
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
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
3.1.3 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原则;
结算审查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造价咨询单
位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的开展
咨询服务工作。
3.1.4 工程结算应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
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3.1.5 工程结算编制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
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提供虚假结算审查报告。
3.1.6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查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严格履行合同,
及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工作。
3.1.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编制,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委托人的
认可。
3.1.8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
“
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 结算审定签
”
署表 。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2.1 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
算汇总表和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表及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
3.2.2 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应当按表格
所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
3.2.3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可根据委托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
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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