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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
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

定,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

四、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
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即企业在支付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对方已经宣告但尚
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预付款,构成企业的一项债权,其与取得的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
股权投资应作为两项金融资产。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
能否可靠计量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成本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控制
一般存在于以下情况,如: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投资企业直接

拥有被投资单位

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情况。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

具有实质控

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进行判定: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
公司拥有

B 公司 40%的表决权资本,c 公司拥有 B 公司 30%的表决权资本。A 公司与 C 公司达成

协议,

C 公司在 B 公司的权益由 A 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 公司实质上拥有 B 公司 70%表决权

资本的控制权,表明

A 公司实质上控制 B 公司。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A 公司拥有 B 公司
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B 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由 A 公司控制。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仅拥有被
投资单位

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多数董事,能

够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