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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执业准则(48 个);

③ 诚信公允的原则(第 5、6 章内容,有 6 个

文件)。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
告是否存在以下问题:①虚假记载;②误导
性陈述;③重大遗漏。

第三条

诉讼当事人列置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
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
一并提起诉讼。
(2)如果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
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3)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
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
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
(4)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
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
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四条

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主要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过
错认定问题,是否遵循执业准则是关键因素。

(2)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要解决会计师事
务所的过错和不实报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
系是否存在的证明问题,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模式(类似于医学鉴定)。
(3)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
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五条

连带责任的认定

(罪孽难逃)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
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
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
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
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
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
予拒绝。

 
 
 
 

第六条

 
 

过失责任的认定

(非常抽象,贯穿多章知识
点,关联到多个审计准则)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
(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
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第 5、6 章);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第 8
章);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
程序(第 8、9 章);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
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第 21 章);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
求的重要性原则(第 8、26 章);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
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第 9 章);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
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
直接形成审计结论(第 23 章);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第 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