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
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
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
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
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
3.2004 年 2 月,A 公司和 B 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A 公司持有 30%的股权,B 公司持有 70%的股权。2005 年 3
月,
A 公司分别向 C 公司和 D 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 10%的股权。
2006 年 3 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 5000 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
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
E 公司注资 6000 万元,持有西电公司 20%的股权。
2008 年 3 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拆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
F 证券公司,G 律师事务所和
H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2009 年 4 月,F 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
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
2009 年 7 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 月 21 日,西电公司成
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3 亿元,并于 8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
牌上市。
2010 年 6 月 2 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 年 5 月,公司大股东 B 公司已将其所持
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
B 公司支
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0 年 6 月 1 日,B 公司已正式将上述
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
2010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 公司实际是从 2005 年 5 月开始至办理
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
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
50 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 30 万元。
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
1 万股,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全部卖出,
亏损
5000 元;赵某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 2 万股,于 7 月 13 日卖出,
亏损
3 万元。李某和赵某于 2010 年 8 月 2 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