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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施工

6、高空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7、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高度低于 800mm 的,必须设置防护主设施;水平工作面防护栏杆高
度为

1.2m,防护栏杆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 180mm 的挡脚板。 

8、在孔与洞口边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 2m 及以上的桩孔边、
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

 

9、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
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10、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除应在井口处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外,井道内
应每隔

10m 设一道平网。 

11、梯子不得垫高使用。梯脚底部应坚实并应有防滑措施,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折梯使用时,应有可
靠的拉撑措施。

 

12、作业人没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13、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
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14、安装骨架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16、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
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7、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
边沿不应小于

1m。 

18、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 
应设置防护棚。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

 

19、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机、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
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验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20、大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方案,并经企业技术
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
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信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
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21、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
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
可使用。

 

22、汽车式起重机除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额定荷载、超
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23、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24、起重机运行道路进行检查,达不到地耐力要求时应采用路基箱等铺垫措施。
25、起重吊装各种防护措施用料、脚手架的搭设以及危险作业区的围圈等准备工作符合方案要求。 
26、起重吊装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27、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应操作;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不应操作,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
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起吊时歪拉斜拽;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吊重物应绑
扎平衡、牢固,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应加衬垫;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
人;吊装气瓶等必须用专门吊篮。

 

2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加转应平衡,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
向动作;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29、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操作控制器时,不得直接变换运
转方向。

 

30、当(履带)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 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
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

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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